近日,审计署召开全国审计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胡泽君审计长在充分肯定投资审计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对新形势下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二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三要坚持突出重点和质量优先;四要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五要依法有效运用审计结果。这充分体现了署党组坚持依法审计的决心和信心。切实贯彻落实署党组提出的要求,归结起来,就是要坚持并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用法治思维守住审计工作的“生命线”
法治思维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定、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核心是合法与不合法的预判。法治思维是依法审计之魂,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的行动指南。
2006年10月3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到浙江省审计厅调研时强调:“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有时还会遇到一些阻力,要做好这项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有一种‘审计精神’作为强有力的内在支撑。”何为“审计精神”?习近平深刻指出:“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有了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才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决心和勇气,保持一种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心理意识。”上述重要论述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芒,讲到了审计人员的心坎里,既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世界观、方法论的精湛运用,也体现了他对信仰法律、尊尚法治极端重要性认识的精到之处。深刻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推动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牢牢守住审计工作的“生命线”。
首先,要正确辨析一些观点认识。法治意识,说到底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如果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行动上就不会做到自觉,还可能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投资审计方面的一些观点认识需要正确辨析,这些观点和认识,客观上讲,是想干事,问题是于法无据,究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意识没有牢固树立起来。不依法就谈不上成效,更谈不上质量,还会损害公平正义和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强调依法审计,不是不让地方审计机关继续探索好的做法,恰恰相反,更加鼓励地方审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创新,前提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其次,要树立权力边界意识。边界意识,实质就是有限意识或者规则意识。就像球类比赛一样,都是有边界的,必须打在界内,打出界,不仅不能得分,还要丢分。任何权力也都是有边界的,这是由职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权力边界意识,就是在一项工作面临决策或多种解决方案、手段时,必须首先要研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等。就审计权力边界而言,主要体现在审计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审计内容界定、审计方式的运用、审计处理处罚权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投资审计的边界在哪里呢?从审计对象上说,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从审计内容上讲,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从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来讲,只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从方式上讲,主要是开展监督。超出这个边界,就是越权。
最后,要增强典范意识。“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审计机关肩负着促进依法治国的重任,途径是依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从而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因此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信仰法律、崇尚法律,必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从内心深处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同时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外部监督,依法公开审计结果。投资审计直接或间接面对众多市场主体,审计中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还要依法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有失偏颇,否则会影响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坚持用法治方式推动投资审计工作发展
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强调各种措施、方式、方法和行为要符合法的规定,着眼于行动。法治方式是依法审计的直接体现,也是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无论是投资审计对象的确定,还是审计程序、延伸审计、审计取证、征求意见、审计处理、结果利用、问题整改和审计公告等,都应当严格依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应正确处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对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审计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拒绝。目前,关于投资审计的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即将适用范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决定扩大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相对人,限制了施工企业正当的合同权利;二是将公权力介入了民事权利,违反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也明确指出这两种情况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因此,审计机关不仅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还应当积极推动审计结果依法有效运用。
其次,聚焦法定职责。当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方面,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一方面履职过于片面,仅追求审减投资额,弱化了投资审计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偏离了审计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从事较多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工作。如参与一些与审计职责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甚至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当全面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别是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突出揭示违纪违法问题和严重损失浪费问题等,同时及时退出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或管理活动,聚焦法定职责。
最后,用制度保障依法审计。要积极推行审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随意延伸、随意检查银行账户、未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以及随意扩大审计决定效力范围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审计机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有条件的审计机关,可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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