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对某村2013年至2014年财务收支审计中,主审翻看总账和两本凭证后,就让我专门负责核对该村的资金收支情况,并和我交流了她的想法。一是该村在2013年至2014年间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资金量特别大;二是涉及的银行账户较多,很多资金在各个账户间随意转入转出,且在凭证中未提供全部的银行对账单资料。
听到主审的分析,结合其他村级项目的审计情况,我确立了审査重点,一是关注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二是银行利息是否及时入账;三是关注是否存在违规出借的村集体资金的问题。在主审的陪同下,我们和该村会计多次前往各大银行,要求凡是在凭证中出现使用的银行账户,均打印2013年至2016年的银行对账单。
经过反复核对,最终核实该村会计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转出大额资金给其朋友、亲属用于资金周转。此外,还发现一笔大额资金转至村会计另一银行账户几天产生了1918元的利息,而该利息在银行对账单上反映不出来,在我们的一在坚持下,通过调看银行后台原始资料才查实。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当时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利息在对账单上没有反映出来,2015年的时候系统升级之后,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利息之后被取走了1500元,收支均未记账。2014年2月,“双代理”工作对该村违规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而资金被取空的某银行账户3月21日产生利息233元被取走,但未入账。(该银行存款计息是3月、6月、9月、12月的21日,因此3月21日产生的利息是因该账户前两个月资金产生的,应当属于村集体资金利息收入。)在我将证据资料摆在村会计眼前时,他当即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在第二天将两千余元退还至村集体账户,还带了银行转款凭据和财经中心收款收据给我们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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