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苏发[2012]15号),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局,省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阐明了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
二是明确了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即省、市、县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划分,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是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
五是对审计机关在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范了审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细则。
六是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监察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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