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审计地位的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推行,审计整改情况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发现审计披露的很多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整改,屡查屡犯现象长期存在,这既影响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也降低了审计的公信力。审计部门在审计整改方面遇到的困难。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蒙混过关”。一些被审计单位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如有的单位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为达到“过关”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记载经济活动、开假发票等不正当手段,从形式上达到整改。这样的整改,不仅掩盖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本质,客观上也使其更具隐蔽性,极大的增加了整改的工作难度。
2、“避重就轻”。有的单位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问题发生的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尤其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避重就轻,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3、“屡查屡犯”。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加之个别部门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审计发现处理的问题屡查屡犯。
想要搞好审计整改,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
一要完善审计整改协作制度。财政、发改经信、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协作配合机制,各司其职、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二要完善审计整改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到位。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事项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政府人大报告。
三要完善审计整改督查制度。要加大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力度,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审计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四要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要完善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对有关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应以文件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计机关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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