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审计机关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功能的发挥。导致了这种状况的出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被审单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不少单位对整改的认识还停留在肤浅的层次上,认为只要缴了应上交财政资金,作了相应的账目调整和资金归还原渠道,就是作了整改,重处理处罚, 轻审计建议。二是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难以定量判定。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程度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缺乏量化指标,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对违规问题的整改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三是审计执法的刚性不足。审计处理和处罚均属于行政纠正和行政制裁措施的范畴,审计机关缺乏有关审计整改执行的法律法规。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也不会影响其资金流动,同时审计整改只对所查问题进行处理,而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与问责,造成“审计年年审、问题年年有”的尴尬局面。
要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就要做到:一要完善监督机制,修订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审计查出的不同问题,分清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明确整改时限,加强整改的报告制度和反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的配合协调机制,使审计整改工作有章可循,,增强审计执法的手段,强化审计监督的威摄力。二要提高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操作性。要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避免提出过于宽泛甚至无法落实的审计建议,使被审计单位难以操作,无所适从。三要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要建立主管部门、监察、财税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移送给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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