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某社区3名村干部因挪用资金等问题,经审计移送处理后,被扬中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党内警告等处分。
2016年,扬中市审计局对该社区2013年至2014年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发现原村会计于2013年6月2日私自从公信社区账户转款20万元至其本人账户,再转至供销员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经营所需。社区原书记、副书记在明知其私自挪用资金的事实基础上,仍然听从其提出的将其挪用资金改为由单位同意借款的补救措施,从而达到掩盖严重违纪的事实。
上述问题经移送处理后,扬中市纪委日前对3名违纪人员分别作出处理:给予原村会计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给予原书记、副书记党内警告处分。(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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