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请审计听证程序
设定依据: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申请条件:
1.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办理流程:
1.法制综合处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听证报告书。
2.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的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3.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4.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5.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办理材料:
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办理地点:
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40号
365国际娱乐法制综合处
联系方式:
电话:0511-8449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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